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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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鄂托克前旗,清时属鄂尔多斯右翼中旗(鄂托克旗)。1980年8月析鄂托克旗南部地置鄂托克前旗,鄂托克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南部,北靠鄂托克旗,南隔长城与陕西省搭界,西隔黄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望,东与乌审旗为邻。地处蒙陕宁三省区交界。境内主要由毛乌素沙地和鄂尔多斯梁地两大地貌构成,土地总面积1.218万平方公里。全旗辖4个镇,68个嘎查村,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,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。2017年获“国家园林县城”荣誉称号。2017年11月,获评全国文明城市。早在旧石器时期,鄂前旗就有人类活动。史料记载,鄂托克前旗地在夏朝,曾为北羌、熏、鬻、鬼方、猃狁、义渠、朐衍、匈奴、鲜卑、乌桓、羌等部族的游牧或驻牧地;自秦始,隶属北地郡、上郡、朔方郡、大夏幽州、灵武郡、灵州、宥州、研绥路、宁夏卫;明朝成化以后,蒙古族鄂尔多斯各部陆续进驻,鄂托克前旗为扣克特·锡巴固沁和乌拉特·唐古特部落的驻地;清初,将上属右翼诸部划为一旗,称鄂尔多斯右翼中旗;民国时期改为鄂托克旗,鄂托克前旗为鄂旗南境。